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慈善留本冠名基金 实施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23-03-18

  为建立健全慈善募捐工作长效机制,进一步激发广大企业、公民回报社会、奉献爱心,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在全区开展慈善留本冠名基金工作,实现冠名企业、公民与受助对象的有效对接,使慈善资金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。为切实做好工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 慈善留本冠名基金是创新善款募集形式,完善受助体系,调动企业、公民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,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方式。

第二条 慈善留本冠名基金是指自然人、企业或其他组织承诺自愿无偿向慈善总会设立一定数量的基金,基金不需交慈善机构,仍属于企业资金,在约定的年限内,每年向总会捐赠基金的增值金一般为设立基金总额的5%。

第三条 留本冠名基金的设立和实施必须符合《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章程》、《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。

第四条 在设立留本冠名基金时须突出重点、顾及全面,统筹安排冠名基金设立的项目。

第五条 本会根据受助对象的需求,提出留本冠名基金设立建议方案(冠名企业也可提出建议方案),征求冠名企业意见后,本会与冠名企业联合签具确认书,并付诸实施。资金需求大的项目可几家企业联合冠名。

第六条 基金一般以五年为一期,到期后可延续或终止。

第七条 在留本冠名基金期间,如企业遇特殊困难,无法履行冠名义务的,应提前半年向本会提出申请,与本会协商同意后停止该冠名基金,并告知受助对象。该基金当年的余额用于与原项目相近的项目。

第八条 留本冠名基金的设立定为助孤、助学、助医、助老、助困、共富、公益事业建设等内容,留本冠名基金的总额一般100万元以上具体双方协商后确定。留本冠名基金名称由本会与冠名企业商定

第九条 留本冠名基金设立后,由本会与冠名企业共同制订该冠名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十条 留本冠名基金由本会建管理,一个基金一个科目,年度结,接受审计。本会按当年实际到金额开具公益事业电子捐赠票据,捐赠者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,收支情况每年适时向冠名企业通报。

第十一条 留本冠名基金使用过程中,冠名企业要积极参加善款的发放,本会联系新闻单位报道企业的爱心事迹,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社会形象。

   第十二条 留本冠名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、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,捐赠者和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应当各自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,诚实守信,践行承诺,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,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。

第十三条 本办法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负责解释

第十 本办法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