机构章程
Articles of Association

第一章 总 则

  第一条 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(英文名:Yu Hang Charity Union Hang Zhou 缩写:YCU)

  第二条 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,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公益社会团体本会属于慈善组织。

  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筹募慈善资金,开展慈善济困活动,扶助社会弱势群体,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与社会进步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。

  第四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和政策,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,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,承担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事业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。

    本的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余杭区民政局,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委员会。本会接受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,传真电话:0571-88729123 

第二章 业务范围

 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

  (一)开展慈善募捐。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类慈善资金;接收个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;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;接受区政府和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;开展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。

    (二)开展扶贫济困。组织各种社会活动,扶助社会弱势群体;积极参加政府的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。

    (三)参与赈灾救助。承担赈灾援助工作,接收、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资产,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。

    (四)开展公益援助。在区民政局和省、市慈善总会的指导下,资助和举办安老、助孤、残、济困的各种社会福利机构,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,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。积极参与其他社会公益性慈善援助活动。

    (五)促进合作交流。加强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,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,为在我区举办慈善事业的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;参与国内外的慈善援助活动。

    (六)建设分支机构。加强对镇街慈善分会和村社区慈善工作的领导,确保镇街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
    (七)弘扬慈善文化。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、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,倡导平等、互助、博爱、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,树立助人悦己、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。

    (八)开展宣传培训。组织各种形式慈善宣传,普及慈善文化;开展慈善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,探索具有余杭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之路;编撰慈善事业的书刊、资料、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理论、方法和经验;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,提高慈善工作者的职业素养。

    (九)开展志愿服务。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队伍,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;建立义工激励机制,推动义工服务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
    (十)开展评表彰。加强对镇、街道慈善分会和村、社区慈善工作慈善工作的领导,推动慈善机构规范化建设,打造“机构品牌”;总结推广各地慈善工作经验,表彰慈善工作先进;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、政策提供咨询性服务。 

第三章 会 员

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的条件是:

  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    (二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的贡献;

    (三)愿意履行会员义务,自愿申请加入本会;

    (四)在本会创始期间取得创始人资格者,为本会永久会员;

    (五)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,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;

    (六)相关政府部门代表可应邀加入本会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表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;

(三)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;
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本会不收会费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 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,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由全体理事组成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副秘书长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
(五)决定会员的接收和除名;
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派出机构的设立、注销和变更;

(七)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八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款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   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    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    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    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
    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    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副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并商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。

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五年。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的,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日常工作的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会长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;

(二)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;

(三)秘书长在会长、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。 

第五章 资产管理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

)捐赠;

)政府资助;

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)利息;

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发展。

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聘请常年会计顾问,实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。

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,并接受会员大会及财务、审计、财政等部门的监督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审计单位的财务审计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 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
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有十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、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,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 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,经会员大会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 

第八章  监事会

 第四十一条  本会设监事会,组成。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,其主要职责:

(一)选举产生监事长;

(二)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;

(三)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开展活动;

(四)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
(五)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六)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
(七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监督其执行。 

第九章  党组织建设

第四十  本会按照党章规定,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。如暂不能单独、联合建立党组织的,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、联络员等方式,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。

第四十  本会党组织负责人,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,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、审批。

四十四  本会换届选举时,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;本会变更、撤并或注销,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,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。

四十五  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
四十六  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“双向进入、交叉任职”,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、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。

四十七  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
 

第十章 附 则

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经2022929日第次会员大会通过。
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。

第五十条     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