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救助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3-05-04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《浙江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>办法》和《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章程》《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特制订本办法。

一、救助原则

(一)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《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慈善事业发展的要求,积极开展救助工作。

(二)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,根据每年筹集善款数量确定年度救助重点和资金安排,慈善救助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,确保各项救助工作落到实处。

(三)同一对象的同一救助申请在年度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。

(四)公开公正,透明高效,对救助对象、事由、金额等通过网络、媒体、资料展示等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
二、救助范围和对象

(一)救助范围

1.余杭区户籍的困难群众;

2.外来务工人员(在我区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《劳动合同》或《聘用合同》满一年及以上)和困难发生在本区的特殊困难人员

(二)救助对象

1.日常救助特殊困难群体。

助困。以帮扶助困行动救助为主,资助包括困难妇女、残疾人、儿童、党员、退役军人、特困老年人等在内的困难群众的生活,为困难群众配发过节生活物资。

助学。以扶老助幼行动救助为主,依托“三个不让”助学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提供助学金,高中生提供营养餐。

助医。以慈善助医行动救助为主,依托“三个不让”特困医疗和“大爱余杭”慈善救助基金,为困难大病患者提供医疗费用援助和临时救助。

2.冠名基金单位和捐赠者定向捐赠且符合本会救助宗旨的救助项目。

3.其他救助。重大灾害所需的临时性救助或突发性困难救助;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的救助;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当救助的项目和特殊困难人员;区外的赈灾援助等。

三、救助标准

(一)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每户每次救助不超过1万元

(二)突发性事故、灾害致困的每户每次救助不超过2万元;

(三)临时助医每户每次救助不超过3万元

(四)各专项项目的救助标准,按照相应救助项目实施方案或捐赠人的意愿执行;定向救助标准一般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实施。

(五)其他救助: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,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以上执行。

四、救助流程

申请区慈善总会救助(“三个不让”救助除外)按以下流程进行操作:

    (一)一般程序

1.个人申请。请慈善救助的家庭或个人,原则上应向户籍所在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申请(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证办理所在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申请),填写《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救助申请表》(以下简称“《申请表》”),《申请表》需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如实填写,其中“申请救助内容”、“申请原因”、“申请家庭成员基本情况”、“家庭收入情况”、“家庭刚性支出情况”、“家庭财产情况”必须填写,且“申请救助内容”一张《申请表》只能选一种救助内容;“签名并按指纹”必须家庭成员本人签字按手印。

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:

申请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复印件。

申请家庭全部成员户口本复印件(含首页),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复印件(含首页)以及和用人单位签订满一年及以上的正式《劳动合同》或《聘用合同》及社保证明。

市民卡复印件(需开通银行结算功能)。

非在册困难家庭提供民主评议表。

导致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。

已享受其他救助证明材料。

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人家庭有机动车辆的,需提供购车发票复印件

2.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初审

申请家庭或个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,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应及时受理,并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:

(1)审查材料。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在接到慈善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后,填写《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救助申请受理登记表》(以下简称“登记表”),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。对材料不真实、不齐全,申请表填写不清楚、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,并下发《退回通知书》,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家庭或个人。

(2)入户调查。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对内容清楚,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救助家庭或个人,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,入户调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。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不一致,将材料退回本人,并说明原因。

(3)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初审。入户调查后,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进行民主评议,并在村、社进行公示,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公示时间为3天。公示期满,无异议的,上报镇(街道)慈善分会审核。

3.镇(街道)慈善分会审核

镇(街道)慈善分会接到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上报的申请材料后,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。经审核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,在《申请表》“镇、街道慈善分会审核意见”栏内填写“审核意见”,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区慈善总会审批。经审核不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,下发审核后不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书,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,村(社区)慈善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家庭或个人。

4.区慈善总会审批

区慈善总会接到镇(街道)慈善分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,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,由秘书处集体审批并发放救助金,同时将批准享受救助名单通知镇(街道)慈善分会。对经审批不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开具《审批结果告知函》,由镇(街道)慈善分会将材料退回申请家庭或个人。

对审批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交区“三个不让”帮扶救助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进行救助。

(二)紧急程序
  对情况紧急、需立即采取救助的,镇(街道)慈善分会、区慈善总会可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,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

如遇特殊情况,审核、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。

五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慈善救助:

(一)家庭收入和财产过高,不如实申报的;

(二)采取虚报、隐瞒、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;

(三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六、各镇(街道)慈善分会救助、各村(社区)慈善工作救助标准、审核审批流程可参照此办法进行操作。

七、本办法由杭州市余杭区慈善会负责解释

八、本办法经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。